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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
領受:
這條例律說明了對於人權的尊重。雖然曾經為奴,但既身而為妻,不可因自已的喜好,而再將之為奴,或是使喚之,這是身而為人的責任。
人畢竟是人,而非物啊!
15 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 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 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
領受;
身而為人,難免有偏心。長子的名份,家產的繼承,本就是家庭長久以來的問題,不是現代的人所專有。古時侯神就有明訓,不可偏愛自已的愛妻而不給予長子應有的名份。
上帝教導我們,公平、正義的重要。
領受;
身而為人,難免有偏心。長子的名份,家產的繼承,本就是家庭長久以來的問題,不是現代的人所專有。古時侯神就有明訓,不可偏愛自已的愛妻而不給予長子應有的名份。
上帝教導我們,公平、正義的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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