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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ek120

5.在兩造間定誰有罪。出22:1-15     

22:1 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
22:2 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
22:3 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
22:4 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
22:5 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
22:6 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
22:7 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
22:8 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
22:9 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
22:10 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
22:11 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
22:12 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
22:13 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
22:14 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
22:15 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

默想經文:出22:9 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

領受:十誡當中有「不可殺人」還有「不可偷盜」的誡命。問題是在這兩個大原則底下,許多複雜的情況該如何判定?還是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綱要內容,於是這22章就盡量定義出許多情況該有的決定要如何判斷。責任歸屬是這一章的重點。令我印象深刻的是這段經文「22:11 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」正常會有的反應是,若那看守的人說謊怎麼辦呢?耶和華是守約的神,憑著耶和華起誓的,那代價可是嚴重多了。「其中的人雖然指着永生的耶和華起誓,所起的誓實在是假的。耶和華說:我豈不因這些事討罪呢?豈不報復這樣的國民呢?」耶利米書 5:2,9 。耶和華是守約施慈愛的神,但是不守約的那一方,神必定討他的罪!「我兒,你若為朋友作保,替外人擊掌,你就被口中的話語纏住,被嘴裏的言語捉住。」箴言 6:1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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禱告:親愛的主啊,你是守約施慈愛的神、你也是奬賞信實、討罪起假誓的人的主。因為尊重生命,所以不可殺人、因為尊重人,所以不可偷盜。你設立審判官在地上,施行你的公義,讓公平可以實踐在你的國度與人民當中。求你幫助我,賜給我智慧,讓我不只是明白神誡命的總綱,也明白如何實踐與應用。幫助我了解神的心意,而不會落入僵化還有片面的理解,幫助我把握住大原則來應用神的話、神的真理。求主幫助我,保守我的口認真對待我承諾過的話,不輕易起誓,好叫我不落入撒旦的計謀、或者是永生神的手中。求主保守我!奉耶穌基督的名禱告,阿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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